《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下是一些《民法典》中的基本常识: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组织从成立时起到解散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5.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6. 合同编: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物权编: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8.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9.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方面的规定。
10. 继承编:继承编涉及遗产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的处理方式等。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之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纸和社会价纸。
以上只是《民法典》中的部分常识,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民法典》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常识民法典(法律常识民法典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性质和意义。
1.民法典是新中国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不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意义: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还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已被民法典纳入保护范围的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肯定、固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需要把握好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需要在立法、决策、执法及司法中妥当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二、民法典的结构与相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当民法典生效时《民法通则》并未被废止,只是与当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三、民法典当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
1.明确夫妻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归纳:妻子知道或追认,个人名义也是共同债;妻子不知道,共同生活所需还是共同债;除此之外,莫要找我。)
2.继承队伍扩大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归纳:代位继承当中,侄子、外甥也可参与继承了)
3.离婚还有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归纳:30日再给彼此一个机会!)
4.高空抛物要不得。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