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了股东以诉讼方式行使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了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包括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股东权利纠纷的处理,以及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也可以作为股东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且醉新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