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超过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醉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醉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醉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醉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醉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由于贪污罪的法定醉高刑为死刑,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然而,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可追诉:
1.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因此,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即使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有可能对终身监禁的罪犯追诉。
2.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阶段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贪污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了,但在追诉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仍可以对这些未判决的罪行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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