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侵犯的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权益。
2.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无论拐骗儿童是为了出卖、收养、收买、贩卖还是帮助他人收养,都是违法的。
3.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出卖为目的或者以收养为目的拐骗儿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对于特定情形,即使拐骗儿童没有出卖、收养、收买、贩卖或帮助他人收养的目的,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如:
1. 拐骗多人的;
2. 拐骗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3. 拐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4.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曾因拐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2.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