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1. 重大误解: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基本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即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错误的理解,这种误解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决策,那么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2. 明显不合理:如果合同的条款明显不公平或者对某一方有不公平的优势,使得该方在合同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也可以考虑行使撤销权。
3. 欺诈行为: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 胁迫:如果一方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受胁迫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5. 恶意串通:当事人为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达成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6. 超越法定代理权限:代理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7.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这类人群签订的合同,其监护人可以主张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免错过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