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订立后交付的产品不合格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 协商解决:首先,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更换、退货并承担损失。
2. 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包括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未约定仲裁条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交付的产品不合格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4. 要求修理、更换和退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 注意法定质量保证期: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6. 保留证据: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产品照片、不合格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证明。
总之,当发现交付的产品不合格时,应该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