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死的赔偿标准如下:
1. 确定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2. 计算赔偿金额: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十级5000-10000元、九级10000-20000,以此类推)。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确定赔偿比例: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来确定赔偿比例,如一级医疗事故是全部赔偿,二级医疗事故是主要赔偿,三级医疗事故是部分赔偿。
4. 计算赔偿总额:将上述赔偿项目金额相加,得出总的赔偿金额。
5. 注意时效问题:请注意,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患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参考条款:
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机构得到更为准确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