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计算。
1. 一般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特殊诉讼时效: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醉长权利保护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广西地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也遵循上述规定。但是,如果是因为侵权行为产生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那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三年。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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