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醉高人民法院和醉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9日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 定义与基本情形
*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数额较大”通常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 具体情形
* 实施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多次毁坏财物、纠集多人公然毁坏财物等。
* 后果特别严重:如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
### 量刑规定
*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特殊情况处理
* 故意毁坏宗教设施: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故意毁坏坟墓: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拘留或罚款处罚。
### 相关法律后果
* 故意毁坏财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盗窃罪,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若犯罪者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在判决时会酌情从宽处理。
请注意,该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判决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