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客体要件不同:
* 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
2. 客观要件不同:
* 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
* 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3. 主体要件不同:
* 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抢劫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公民。
4. 主观要件不同:
*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还要求具有暴力、胁迫等情节。
此外,在广东地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还受到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影响。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
总之,在处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等方面的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