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 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2. 提供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品,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
3. 教唆、引诱、强迫犯罪分子逃匿的;
4. 为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5.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6. 挥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所取得的财物的;
7. 曾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过刑事处罚的;
8. 导致犯罪分子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9.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