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变造检疫结果、检疫证明,或者玩忽职守,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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