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7年8月20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包括十一条,其中重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建设所体现的国家安全利益。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罚: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导致电力设备损坏,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3. 特定情况下的量刑考量:
- 在实施破坏行为过程中,使用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实施破坏行为前,为避免电力设备损坏,采取预防措施,足以防止发生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4.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
-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轻伤或者十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五人以上重伤、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并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些规定为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