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 盗窃公私财物价纸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而言:
* 盗窃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盗窃数额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 (二)一年内三次以上盗窃
- (三)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罪
- (四)盗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指使、强迫他人盗窃的
- (七)盗窃公私财物,数次实施犯罪的
- (八)结伙盗窃的
* 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盗窃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问题,该解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