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关于办理报复陷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何种情形属于“报复陷害”,并详细说明了具体的适用指导。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 回报复陷害罪的定义
- 概念:刑法中的一种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 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适用对象
- 对象: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案件当事人的;违反规定,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暴力追取证人证言的;指使、强迫他人作证、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应当立案追诉而不立案追诉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追诉的;
-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即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
### 客观方面
- 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职务之便。
### 主观方面
-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关系
- 行为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实施报复陷害行为,主观上具有报复的意图,这是直接故意。
-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报复陷害罪,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则是过失犯罪。
### 刑罚规定
- 量刑规定:犯罪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单位犯罪责任: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 适用情况
- 在刑事诉讼中,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的报复陷害案件,适用本解释。
- 对于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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