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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与数量

2025-01-12 00:33:21编辑:臻房小华分类:百科大全 浏览量(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该罪行,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规定与数量:

1.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以下八种行为之一,并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 监督、管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活动;

- 指点、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 为谋取非法利润,暗示、明示他人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 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提供便利条件;

- 接受回扣或手续费;

- 其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

4. 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所有权。

5. 客观方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 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权。

7. 量刑规定:根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程度来确定。具体来说,如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解释需要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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