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起诉状需要列明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规定如下:
1.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touzi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2. 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不需要进行分割。
4. 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 抚养权: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起诉状中应当列明上述内容,以便法院审理时能够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