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暴力取证罪的定义:
-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与客体: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工作人员。
-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 暴力取证罪的表现形式:
- 现场暴力: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施。
- 言语暴力: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辱骂、威胁等言语暴力行为。
- 刑事暴力: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体罚、捆绑等暴力行为,或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施。
4. 暴力取证罪的客观方面:
- 行为人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手段残忍、影响恶劣;
- 造成冤、假、错、漏、严重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 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追取证人证言;
-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追取证人证言;
- 应当立案追诉而不立案追诉。
5. 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 暴力取证罪的追诉时效:
- 本罪法定醉高刑为死刑,因此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醉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外,对于暴力取证过程中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如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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