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
2. 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的;
3.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4.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毒品的管制活动。
本罪的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包庇,为其掩盖其犯罪事实,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及毒资,应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