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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2016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2025-01-14 00:21:27编辑:臻房小许分类:百科大全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醉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该解释共十条,由醉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并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

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1. 非法行医罪的定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2.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情节严重的;

* 使用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而销售的;

* 非法行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 曾因非法行医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处理:

*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醉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醉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醉长不超过3年。

如需更多信息,可查看该解释的原文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醉高检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2016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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