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下是放纵走私犯罪的相关解释:
1.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
- 负有查禁走私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有查禁走私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 放纵走私罪的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
- 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或者偷逃关税,并且情节严重。
3. 放纵走私罪的客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
- 行为表现为故意违背法律规定,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4. 放纵走私罪的客体:
- 本罪侵犯的是海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
- 负有查禁走私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走私行为予以放纵,是对国家打击走私活动秩序的破坏。
5. 放纵走私罪的客体对象:
- 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 与走私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
6. 放纵走私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 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共犯的区别: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者事前通谋,共同走私,那么他们就构成了走私罪的共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共犯没有区别。实际上,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共犯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 放纵走私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放纵走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则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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