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是其具体内容: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该解释中还明确了几种情形为“情节严重”:
1.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次以上的。
3. 传递国家秘密时,丢失(因自然原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国家秘密已经泄露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 挥霍滥用国家秘密,致使国家秘密的泄露后果发生的。
5. 使用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致使国家秘密泄露的。
6. 公然侮辱、毁坏国家秘密的物品,致使国家秘密泄露的。
7. 承担泄密罪的刑事责任的。
同时,对于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而使用的行为,也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而发生变化,建议查阅醉新的法律法规以获取醉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