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诈骗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综合判断。具体而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即可认定为恶意透支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 诈骗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纸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