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是指法院对被判处缓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下的被告人,依法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执行方式通常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认为将被告人留在监狱中不利于其社会适应或康复,因此暂时允许其在外执行刑罚,但必须遵守一系列监管规定和条件。监外执行有助于对被判刑人员进行更好的社会矫正和教育。
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
1. 交付执行时: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
2. 交付执行后: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机构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为:
1. 有期徒刑:包括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2. 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3. 有期徒刑和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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