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公安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1.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
2.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建设所体现的国家安全利益。
立案追诉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1.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且情节严重。
4. 客体: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同上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名胜古迹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故意损毁国家名胜古迹还会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影响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因此,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国家保护文物,共同维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