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
具体追诉标准如下:
1. 基本情形: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为其提供藏匿处所、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帮助其逃避追捕的。
2. 特定情形:
- (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
- (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假证明包庇的;
- (三)以其他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追捕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
- (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前款罪,杀害被窝藏、包庇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窝藏、包庇人,致使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三)被窝藏、包庇的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窝藏、包庇罪与妨害作证罪并罚。
- (四)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