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公安立案追诉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来确定的。具体来说,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并且情节严重,就应当立案追诉。
这里提到的“禁渔区”和“禁渔期”,是指国家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划定的禁止捕捞的区域和时间。“禁用的工具、方法”,通常指的是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方法。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6〕17号)明确了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
- 非法捕捞水产品价纸在二万元以上的;
-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纸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的;
- 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
- 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
- 在公私财物中故意损坏鱼类、虾类或其他水生生物的;
- 毁坏各种捕捞工具、捕捞方法工具,情节严重的;
-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造成十五万元以上的;
-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造成十五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6〕17号):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具体立案追诉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