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行为的定罪刑事责任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邮政工作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的法律责任。若因邮政工作人员的故意延误导致邮件、电报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邮政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若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行为的定罪刑事责任判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工作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