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将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需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制定鉴定方案。
3. 补充鉴定:若委托人增加或变更了鉴定请求、提供了新的鉴定材料、或原鉴定结论有遗漏等,可另行委托做补充鉴定。
4. 重新鉴定:若被采纳的证据有缺陷,或原鉴定结论有遗漏等,可另行委托做重新鉴定。
5. 复核鉴定:如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由办案单位委托或聘请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鉴定。
6. 出具鉴定文书:如无异议,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
7. 出庭作证:如有需要,鉴定人应依法出庭作证。
在法律上,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司法鉴定有以下规定:
1. 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 鉴定机构选择: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3. 鉴定人资格:鉴定人需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并在鉴定机构注册登记。
4. 鉴定标准:鉴定人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鉴定规则进行鉴定。
5. 鉴定过程:鉴定机构需遵循合法、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
6. 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机构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文书。
7. 出庭作证义务: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需依法出庭作证。
参考法条包括《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