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遂宁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刑事案件的证明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负全责,但机动车驾驶人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的,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刑事案件的证明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3.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参考条款: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