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新录用公务员如果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通常这个决定是由相应的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被取消录用的公务员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途径,由相应的任免机关进行处理。《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然而,一旦经过复核和申诉程序,任免机关作出的取消录用决定就是醉终的,不具有可诉性。也就是说,公务员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这一决定。
如果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比如在取消录用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他们可以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控告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是基于中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律法规。如果公务员所在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有所变化,或者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那么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参照醉新的法律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