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股东应不应该享有股东查阅权(002)
退股股东应该享有股东查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即使股东已经退股,其仍然享有股东查阅权。不过,退股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退股需要写申请吗
股东退股需要写申请。股东退股申请书应当写明退股的原因,还要有明确的退款金额,并且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若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若股东之间对于退股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
此外,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想要退股,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退股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想要退股,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退股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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