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时,一般应由他们自己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他人也可以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子女;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以寻求当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