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级别怎么划分
伤情鉴定级别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由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情鉴定级别的划分包括以下六种:
1. 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2. 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部分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 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以外的伤害: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以及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对生命没有威胁,但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损害或者影响面容等身体损伤程度较轻,且未构成等级伤残。
4.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影响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完全损害,创面面积超过体表面积70%,影响容貌,肢体功能丧失或严重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等。
5.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影响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严重损害,创面面积超过体表面积30%,影响容貌,肢体功能丧失或严重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等。
6. 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以外的伤害: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以及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对生命有严重威胁,造成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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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分几个级别
伤情鉴定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醉重的为一级,醉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