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伤残鉴定结论属于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结果应当予以认可。
同时,《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预交证人出庭费用,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在外省做的伤残鉴定法律是支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预交证人出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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