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什么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的作出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前置程序。
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选择直接起诉。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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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的有几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 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前置。这意味着,如果这些组织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他们需要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争议。
3. 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前置。这主要涉及到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对法律的适用和事实认定的争议的复议前置。
* 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服的,但通常这些规定不包含行政法规和规章。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包括对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行为以及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行政复议法》原文或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