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上的区别: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特指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包庇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上的区别: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包庇罪侵犯的则是特定对象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 客观方面的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而包庇罪则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4. 客体程度上的区别: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比一般的包庇罪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还特别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包庇或纵容,这在社会危害性和行为方式上都有所升级。
此外,两者的主观意图也存在差异。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意图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财物或其他帮助,并放任其发展。而一般的包庇罪的主观意图则是过失,即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作假证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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