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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协议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2025-02-21 01:18:38编辑:臻房小郎分类:百科大全 浏览量(

军人协议离婚的程序与普通公民协议离婚的程序相同,但需要遵循一些特殊规定。以下是军人协议离婚的程序:

1. 军人协议离婚的机关:可以由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共同委托的机关。

2. 军人协议离婚的条件: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且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3. 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此外,军人协议离婚的程序还受到以下特殊规定的约束:

1.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只能由县、区级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2. 军人的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 协议离婚的程序: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4. 军人的特殊情况: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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