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什么确定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分类确定:根据行政诉讼的客体范围,将行政争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第一类争议,法院受理;对于第二类争议,法院不受理。
2. 列举确定:通过法律列举的方式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种方式虽然明确具体,但难以涵盖所有情况,因此往往需要结合其他方式使用。
3. 授权确定:由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对某些行政争议进行司法审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某些法律规定明确授权法院受理的案件。
4. 类推适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类推。这种方式需要谨慎使用,以避免对行政诉讼的性质造成不必要的混淆。
5. 行政诉讼法溯及力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一般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予受理;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如果符合新法的规定,可以予以受理。
6. 行政争议性质判断:对于一些涉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争议,需要根据争议的性质进行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既要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什么确定方式和依据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概括的方式作补充,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列为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列举式:通过明确列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凡不属于列举范围的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概括式:在列举式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兜底条款,为那些未被列举但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留出空间。
3. 立法解释式: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 司法解释式:醉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案范围应涵盖这些权益。
2. 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受案范围应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侵犯的合法权益。
3. 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应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社会需求。
总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保障公民权益、维护行政机关职权、适应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