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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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六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六项的内容是:“‘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这一条款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了与犯罪嫌疑人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亲属关系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