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情形。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且在客观上损害了发卡银行利益、造成了较严重后果的话,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但未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并且在客观上没有损害发卡银行利益、没有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话,就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而是民事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恶意透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取决于具体情况。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什么叫恶意透支信用卡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若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若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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