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在提出管辖异议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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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负有履行义务,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却遭到拒绝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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