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 客体要件:两者都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和集体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 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对于两者的具体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 主观意图: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意图则是骗取贷款。
2. 客体范围:贷款诈骗罪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欺骗行为人和贷款人。而骗取贷款罪的客体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贷款人。
3. 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并且有一定的虚构事实的行为。
4. 客体性质:贷款诈骗罪侵犯的是贷款关系的真实性,而骗取贷款罪侵犯的是贷款活动的真实性。
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确定具体的罪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骗取了贷款,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隐匿真实情况,隐瞒真实真相,以便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贷款诈骗罪区别于骗取贷款罪的主要特征
贷款诈骗罪区别于骗取贷款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 客体要件不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而骗取贷款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 客观要件不同:贷款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骗取贷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金融机构信用,且可能并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3. 贷款用途不同:贷款诈骗罪的贷款用途是非法的,而骗取贷款罪的贷款用途相对合法,只是有些可能超过规定用途。
4. 主观要件不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的主观上并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些可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的也可能没有。
5. 主体不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骗取贷款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
6. 量刑标准不同: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相对较高,醉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相对较低,醉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