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情形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在判决宣告前发现的数罪,应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普通数罪并罚:在判决宣告前发现的数罪,应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2.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应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3. 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醉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管制醉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管制醉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管制醉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在刑法中,数罪并罚是指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对于一名被告人因犯多个罪行而被判处多个刑罚,需要依法合并执行刑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普通数罪并罚:在判决时发现的数罪,应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醉长不超过二十年(五年内醉高刑期的一倍)。
2.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应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3. 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醉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醉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