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如下:
1.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存在以下行为的,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未投交强险并不一定意味着全责。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那么该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