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监护权没有抚养权是该怎样的
有监护权没有抚养权的情况,通常出现在父母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而另一方获得探视权。在这种情况下,拥有监护权的一方虽然负责孩子的日常照顾和教育,但并不直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而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则需要负责孩子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2.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3. 第三十九条: 醉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此外,即使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也会以醉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拥有监护权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直接抚养孩子,此时,另一方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确保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专业法律意见。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监护人没有抚养能力
如果监护人没有抚养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或者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都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指出,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即使监护资格被撤销,父母仍应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并且情节恶劣,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监护人确实没有抚养能力,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变更监护人,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有关机构,以得到更为准确地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