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房产的相关规定如下:
1. 共同还贷: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纸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的原则,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纸部分,在离婚分割时,未得到另一方同意,双方的存款、贷款、股票等财产归登记一方。
2. 首付款与贷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纸部分,在离婚分割时,未得到另一方同意,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纸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父母出资购房:如果父母出资买了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可视为出资方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夫妻离婚时,房产应当按照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4. 离婚时房产不予分割的情况: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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