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行政诉讼如何救济
生效的行政诉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1. 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 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再审的特点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级别管辖,且审理程序较为严格。
- 申请再审并不会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可以申请暂停执行。
2.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醉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具有断后性——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3. 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处分:
- 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作出裁判。
4.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 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5. 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 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并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此外,对于生效的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存在错误,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救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请注意,以上途径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

行政诉讼申诉时效
行政诉讼申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以下是关于该时效的具体规定:
1. 如果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如果经过行政复议后,当事人不服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3.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再审。但如果是基于新的证据提起的再审,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此外,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有权请求国家赔偿,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之日起计算。
请注意,这些时效规定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