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的规范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于2016年5月30日由国土资源部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共六章一百一十九条,包括总则、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权利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 不动产登记的定义: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2.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和预告登记等。
3. 不适用的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事项的不动产登记,不适用该细则。
第二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1. 一般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 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1. 查询范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 查询程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保护
1. 保护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救济措施:如果权利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 违反规定的处罚: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处分;如果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非法泄露登记资料的责任:如果非法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仅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如需获取完整内容,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原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证明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规定。如需更多信息,建议直接查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