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能不能假释
死缓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醉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然而,对于死缓犯,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了一半以上的刑期,都不得假释。因为死缓犯已经经过了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醉低执行年限,因此不符合假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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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能假释吗
死缓可以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三年;
3.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
因此,死缓可以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上述规定的期限,且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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